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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9.2.1条规定,等电位作业一般在±1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
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要求” 9.1.6条规定,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应视设备仍然带电。
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要求” 9.1.5条规定,带电作业中,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中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应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动装置,经运行维护单位批准则可以强送电。
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要求” 9.1.4条规定,线路运行维护单位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带电作业,并确定作业方法、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要求” 9.1.3条规定,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复杂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
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要求” 9.1.2条规定,雷雨天气可以进行带电作业。
电气安规 “带电作业-一般要求” 9.1.1条规定,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应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导则执行。
电气安规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 8.4条规定,工作结束时,在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后,即可向线路送电。
电气安规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 8.3条规定,调度机构或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应记录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电气安规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 8.2条规定,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调度机构或线路运行维护单位的指令执行。可以约时停、送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