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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部分停电工作时,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监护人在工作班人员不够时,可与工作班人员一起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1条规定,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和现场安全措施。交待后工作班成员即可开始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许可” 5.5.3条规定,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值班调度员联系并履行有关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汇报。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许可” 5.5.2条规定,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许可” 5.5.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有权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许可” 5.5.1条规定,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会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4.5条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是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之一。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4.4条规定,专责监护人监督被监护人员执行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