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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 5.7.1条规定,工作间断时,工作班成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变。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3条规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不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部分停电工作时,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监护人在工作班人员不够时,可与工作班人员一起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监护” 5.6.1条规定,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和现场安全措施。交待后工作班成员即可开始工作。
电气安规 “安全组织措施-工作许可” 5.5.3条规定,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值班调度员联系并履行有关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