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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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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6.甲、乙、丙、丁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各出资18%,丁出资46%,四人共同组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将发售股份的权利授予董事会,但丁反对该决议。后董事会决议对外发售股份。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由于丁不同意,因此股东会不能将发售股份的权利授予董事会
B
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C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D
董事会发行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D

解析:

解析: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本题的决议为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决议,不属于上述决议的范围,故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丁持股46%,其余股东持股共计54%,故丁反对不必然影响决议的通过。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而非“过半数”。C、D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相关知识点:

股份公司发售股份及减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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