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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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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0.甲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张某和赵某。张某是控股股东,并派人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后张某将甲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无偿调用,并且该笔资金调用在甲公司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待债权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现债权人乙公司直接起诉张某,请求张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为原告,张某为被告
B
法院应告知乙公司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
C
法院应告知乙公司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D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直接起诉股东张某,应适用上述第三种情形,法院应当向乙公司释明,告知其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裁定驳回起诉。因此B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股东侵权债务诉讼地位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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