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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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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7.伟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在北京还是在外地,无论是否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D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关于分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公司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经营层可以分开,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经理并非罕见,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是常态。所以,无论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因此C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分公司子公司设立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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