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顾客甲在超市买东西时,看见顾客乙将手机遗失在水果摊位,甲因乙挑水果行为粗鄙,便没有直接告诉乙遗失了手机,而是将手机送到超市的失物招领处。招领处的工作人员丙在登记时,不小心碰翻顾客丁遗失的小鱼缸,致使该手机进水损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
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甲的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
C
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丙与丁系共同侵权
D
对于乙的手机损坏,甲与丙系共同侵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甲虽然看到乙遗失了手机,但甲只是顾客而非超市工作人员,所以并不能因此认为甲有提醒或返还手机给乙的义务,甲主动将手机送到失物招领处是属于为乙的利益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甲看见乙遗失了手机并在乙离开后拾起,应当认为其在占有乙的手机之后负有返还的义务,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并非互斥关系,因此本题AB都应该当选。其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拾得人甲拾得遗失物手机后,可以返还权利人乙,也可以送交超市的失物招领处。因此,甲将手机送往超市失物招领处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失小鱼缸的顾客丁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招领处对于遗失物虽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是,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丙系“不小心”碰翻小鱼缸致使乙的手机损坏,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无论甲丙,还是丙丁均不构成共同侵权。故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相关知识点:
甲送手机是无因,丙损手机不担责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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