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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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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李某以1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清代鼻烟壶一个,约定三日后交付,并支付了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得知胡某正在以10万的价格收购清代鼻烟壶,遂与胡某以该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3日后交付,胡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两日后,刘某不慎将鼻烟壶摔碎。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李某有权请求刘某支付双倍定金1万元
B
胡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
C
胡某有权请求刘某赔偿损失
D
胡某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时,李某有权请求减少定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586条对定金设置了法定的上限,即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结合两个合同的标的额,李某与刘某的合同中能发生定金效力的是2000元(1万元*20%=2000元),因此李某无权请求刘某支付双倍定金1万元,而只能请求刘某支付7000元,其中5000元为定金本金,2000元为惩罚金额。而李某与胡某的合同约定的1万元定金并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均能发生定金效力,因此胡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选项B正确。此外,《民法典》第585条仅针对违约金规定了司法调整规则,但并未针对定金设置司法调整规则,因此定金不能像违约金那样申请减少或申请增加,选项D错误。选项C考查债的特征,具体涉及债的相对性或者合同的相对性。刘某不慎将鼻烟壶摔碎,李某对胡某的合同义务陷入履行不能,胡某的损失应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胡某与刘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胡某无权请求刘某赔偿损失。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应有之义。选项C错误。

相关知识点:

定金合同及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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