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题目中未说明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甲与丙皆系按份共有人,他们之间转让份额属于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乙、丁作为其他按份共有人,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A错误。《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乙与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戊约定转让份额,甲、丙、丁作为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B正确。《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C正确。《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第2款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乙向第三人戊转让自己的份额,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甲、丙、丁,侵犯了三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三人仅能请求乙承担责任,依据《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D错误。
相关知识点:
共有人份额转让优先购买权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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