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推荐题库-试题通 AI智能整理导入题库-试题通
×
首页 题库中心 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题目详情
CB630EFC3D600001945019EE25109F70
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2,730
多选题

34.某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120万元向丁购买一套商品房,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由甲、乙、丙在10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且约定由甲、乙、丙就购房款的支付承担连带债务,但甲、乙、丙内部未约定出资份额。甲向丁支付了8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丁可以请求乙丙就120元承担连带债务
B
甲可以向乙追偿80万元
C
甲可以向乙追偿40万元
D
甲可以向丙追偿40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D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519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520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故本题选CD。

相关知识点:

连带债务追偿份额要知道

题目纠错
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关闭登录弹窗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勾选图标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勾选图标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勾选图标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勾选图标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勾选图标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波浪装饰图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APP图标
使用APP登录
微信图标
使用微信登录
试题通小程序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试题通企业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