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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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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0.甲出资借乙之名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乙名下,某日,乙将该房屋卖给丙,丙对甲乙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不知情,丙已向乙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经入住,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C
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D
甲有权请求丙搬离房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可以请求丙搬离房屋,但不得主张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故本题选ACD。

相关知识点:

借名买房关系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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