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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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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甲对乙享有6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5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他遗产,遗嘱中将上述1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乙的遗嘱
B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以乙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丙向乙清偿
C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
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代位,故C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乙负责,但并非所有费用,故D错误。第537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代位权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故B错误。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遗嘱赠与系无偿处分,故债权人可以撤销,A正确。

相关知识点:

乙赠债权甲可撤销遗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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