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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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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4.某日,甲与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过程中,甲先后向银行丙、丁贷款,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甲只给丁办理了抵押登记。竣工验收后,甲无力偿还贷款,也无力支付工程款。那么,对于该建筑物变价处分后,乙、丙、丁的优先受偿顺序是()

A
丁、丙、乙
B
丁、乙、丙
C
乙、丁、丙
D
乙、丙、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乙)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法定优先顺位,故乙的权利顺位最优先。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丁办理了抵押登记,丙未登记,故丁的抵押权顺位优于丙。故本题选C。

相关知识点:

工程抵押受偿顺序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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