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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试题导入模板(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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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甲和乙按份共有一套设备,甲占80%份额,乙占20%份额。双方将设备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一年。后甲将设备卖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
甲未经乙共同不得处分该设备
C
应当优先保障乙的优先购买权
D
应当优先保障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我国《民法典》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占80%份额,有权处分该设备。且我国《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有效,故AB错误。我国《民法典》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C正确,D错误。

相关知识点:

共有设备转让,乙有优先购买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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