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的撰写要求,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B
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C
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D
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1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因此,选项A、C正确,B选项错误。干扰选项B的内容是来自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的撰写要求,该要求在本次指南修改时做了调整。《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1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中的第(3)条规定“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因此,D选项正确。【难度等级】易
相关知识点:
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要求
题目纠错
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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