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要求中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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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不清的权利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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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作出与复审决定结论相反的驳回决定。
从节约程序方面考虑,审查员必须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在前一阶段的发明实质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由于对在先申请中的发明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申请人在其后申请中,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没有的技术方案,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应以在后申请增加内容为理由断定该申请优先权要求不成立。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必要时可以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权利要求中错误的附图标记以及权利要求中错误的引用关系。
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附图说明不清楚,允许根据说明书的上下文对附图说明作出合适的修改。
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可以对发明名称或摘要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专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弄虚作假的,虽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不属于驳回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