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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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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下列对于说明书修改的情形哪些一定不允许:

A
在实施例中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B
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使附图说明清楚;
C
修改发明名称,该发明名称55字;
D
增加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规定:“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规定:“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7)修改附图说明。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规定:“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制,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1节规定:“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难度等级】中

相关知识点:

说明书修改情形要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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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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