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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211
单选题

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的“清楚”,如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清楚”要求主题要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B
“清楚”要求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C
在运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审查时,“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表述技术方案的三个完全不同的方面,因此判断时应分别进行考虑;
D
该法条中的“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不是并列关系,清楚、完整的程度以能够实现为标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AB选项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1节的原文,因此正确;CD选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因此,C表述错误,D表述正确。【难度等级】中

相关知识点:

专利法26条3款清楚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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