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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票价计算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旅客变更席别、车次、径路等产生票价差额需退还时,票价差额按联合票价“应收-已收”原则计算。
《关于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特等座、商务座等席别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特等座、商务座、一等包座、观光座票价可按公布票价打折,但特等座折后票价不应低于一等座公布票价,商务座、一等包座、观光座折后票价不应低于特等座公布票价。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明确动车组列车旅客专项服务费用支付的通知》规定,提供车站服务的,由列车担当企业直接向提供服务的车站产权所有企业支付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明确动车组列车旅客专项服务费用支付的通知》规定,提供列车服务的,由列车担当企业直接向提供服务的企业支付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公务车包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按照《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动车组列车票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跨局开行的动车组列车,执行票价由承运人提出票价方案建议,总公司组织承运人及列车经由线路涉及各方协商确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动车组列车票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动车组列车票价分为公布票价和执行票价,执行票价不得低于公布票价。
《中国铁路总公司动车组列车票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旅游团体包租动车组旅游列车(整列)的收费标准中各席别的单个定员票价,按照同期同径路相同席别的最低全价票执行票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