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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0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起吊 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 ( )
3.1.149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输煤 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里面。两侧的人行通 道必须装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 ( )
3.1.148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进入 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 人员,必须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 ( )
3.1.147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拆除 工程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变更拆除程序,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 )
3.1.146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严防 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 )
3.1.145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 )
3.1.144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压力 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检修周期进行强检。 ( )
3.1.143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高处 作业必须佩带工具袋时,工具袋应拴紧系牢,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子系牢物件后 再传递。上下抛掷物品时下方应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看护。 ( )
3.1.142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运行 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连锁、自动装置等)应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
3.1.141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进入 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 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