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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7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 )
3.1.156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入口风气挡板、出入口风挡板及相应的连锁保护。 ( )
3.1.155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加强 蒸汽吹灰设备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在蒸汽吹灰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应对各吹灰器蒸 汽喷嘴伸入炉膛内的实际位置及角度进行测量、调整,并对吹灰器的吹灰压力进行逐个整定,避免吹灰压力过高。 ( )
3.1.154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应建立锅护承压部件防磨防爆设备台帐,制订和落实防磨防爆定期检查计划、防磨防爆预案,完善防磨防爆检查、考核制度。( )
3.1.153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炉外 管发生漏汽、漏水现象,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与系统隔离处理 应根据泄漏情况,选择坚持或停炉。 ( )
3.1.152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大型 煤粉锅炉受热面使用的材料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 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或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高温受热面壁温测点,应加强对 烟温偏差和受热面壁温的监视和调整。 ( )
3.1.151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在受 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管道等)内长时间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 ( )
3.1.150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起吊 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 ( )
3.1.149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输煤 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里面。两侧的人行通 道必须装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 ( )
3.1.148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进入 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 人员,必须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