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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2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新建机组或改造过的锅炉燃油系统必须经过辅汽吹扫,并按要求进行油循环,首次投运前必须经过燃油泄漏试验确保各油阀的严密性。 ( )
3.1.161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蓄热元件必须进行全面的通透性检查,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 )
3.1.160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基建机组首次点火前或空气预热器检修后应逐项检查传动火灾报警测点和系统,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投用。 ( )
3.1.159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机组基建调试前期和启动前,必须做好吹灰系统、冲洗系统、消防系统的调试、消缺 和维护工作,应检查吹灰、冲洗、消防行程、喷头有无死角,有无堵塞问题并及时处理。有关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系统都必须在锅炉点火前达到投运状态。 ( )
3.1.158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应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 )
3.1.157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 )
3.1.156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入口风气挡板、出入口风挡板及相应的连锁保护。 ( )
3.1.155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加强 蒸汽吹灰设备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在蒸汽吹灰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应对各吹灰器蒸 汽喷嘴伸入炉膛内的实际位置及角度进行测量、调整,并对吹灰器的吹灰压力进行逐个整定,避免吹灰压力过高。 ( )
3.1.154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应建立锅护承压部件防磨防爆设备台帐,制订和落实防磨防爆定期检查计划、防磨防爆预案,完善防磨防爆检查、考核制度。( )
3.1.153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炉外 管发生漏汽、漏水现象,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与系统隔离处理 应根据泄漏情况,选择坚持或停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