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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6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投入空预器蒸汽吹灰器前应进行充分疏水,确保吹灰要求的蒸汽过热度。 ( )
3.1.165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煤油混烧情况下应防止燃烧器超出力。 ( )
3.1.164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锅炉机组,应保证入炉煤质,调整煤粉细度和磨煤机通风量在合理范围,控制磨煤机出力和风、粉浓度,使着火稳定和燃烧充分。 ( )
3.1.163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锅炉启动点火或锅炉灭火后重新点火前必须对炉膛及烟道进行充分吹扫,防止未燃尽物质聚集在尾部烟道造成再燃烧。 ( )
3.1.162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新建机组或改造过的锅炉燃油系统必须经过辅汽吹扫,并按要求进行油循环,首次投运前必须经过燃油泄漏试验确保各油阀的严密性。 ( )
3.1.161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蓄热元件必须进行全面的通透性检查,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 )
3.1.160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基建机组首次点火前或空气预热器检修后应逐项检查传动火灾报警测点和系统,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投用。 ( )
3.1.159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机组基建调试前期和启动前,必须做好吹灰系统、冲洗系统、消防系统的调试、消缺 和维护工作,应检查吹灰、冲洗、消防行程、喷头有无死角,有无堵塞问题并及时处理。有关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系统都必须在锅炉点火前达到投运状态。 ( )
3.1.158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应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 )
3.1.157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