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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2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锅炉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锅炉灭火保护。因设备缺陷需退出部分锅炉主保护时,应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锅炉灭火保护装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 )
3.1.171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当炉膛刚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应立即投助燃油枪、等离子点火枪等 稳燃枪。 ( )
3.1.170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锅炉脱硝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等离子点火期间,脱硝反应器内必须加强吹灰, 监控反应器前后阻力及烟气温度,防止反应器内催化剂区域有未燃尽物质燃烧,反应 器灰斗需要及时排灰,防止沉积。 ( )
3.1.169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后必须正确地进行干燥,并保证彻底干燥,或立即启动引送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干燥。 ( )
3.1.168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 )
3.1.167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采用等离子及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 ( )
3.1.166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投入空预器蒸汽吹灰器前应进行充分疏水,确保吹灰要求的蒸汽过热度。 ( )
3.1.165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煤油混烧情况下应防止燃烧器超出力。 ( )
3.1.164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锅炉机组,应保证入炉煤质,调整煤粉细度和磨煤机通风量在合理范围,控制磨煤机出力和风、粉浓度,使着火稳定和燃烧充分。 ( )
3.1.163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锅炉启动点火或锅炉灭火后重新点火前必须对炉膛及烟道进行充分吹扫,防止未燃尽物质聚集在尾部烟道造成再燃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