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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8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针对燃用煤质和制粉系统特点,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统定期轮换制度,防止因长期停运 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发生自燃。( )
3.1.177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 )
3.1.176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加强制粉系统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
3.1.175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循环流化床锅炉水冷壁泄漏后,应尽快停炉,并保留一台引风机运行,禁止闷炉;冷渣器泄漏后,应立即切断炉渣进料,并隔绝冷却水。 ( )
3.1.174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根据实际燃用煤质着火点情况进行间断投煤操作,禁止床温未达到投煤允许条件连续大量投煤。 ( )
3.1.173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对于装有等离子无油点火装置或小油枪微油点火装置的锅炉点火时,可暂时解除全炉膛灭火保护。 ( )
3.1.172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锅炉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锅炉灭火保护。因设备缺陷需退出部分锅炉主保护时,应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锅炉灭火保护装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 )
3.1.171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当炉膛刚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应立即投助燃油枪、等离子点火枪等 稳燃枪。 ( )
3.1.170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锅炉脱硝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等离子点火期间,脱硝反应器内必须加强吹灰, 监控反应器前后阻力及烟气温度,防止反应器内催化剂区域有未燃尽物质燃烧,反应 器灰斗需要及时排灰,防止沉积。 ( )
3.1.169 根据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后必须正确地进行干燥,并保证彻底干燥,或立即启动引送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干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