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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5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调试工作开始前应向参与调试的单位进行“调试措施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应技术交底记录。 ( )
3.1.204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锅炉分系统及锅 炉机组整套启动时的锅炉调试方案、措施应经过建设、生产、施工、监理、设计、制 造厂等单位讨论,经试运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调试方案或措施应符合标准、技术协议、设计文件、设备厂家等要求。( )
3.1.203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调试单位应编制 工程“调试大纲”中规定的锅炉专业“调试措施(方案)”,明确锅炉调试项目、调试步骤、 试验的方案及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调试工作计划与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措施。调试项目应完整,不缺项。 ( )
3.1.202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工程安装施工阶 段,调试单位应收集、熟悉、掌握锅炉设备、系统的详细资料,并应进入现场熟悉锅炉设备及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提出建议。 ( )
3.1.201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锅炉技术改造设计应符合GB 50660, 相关辅机、辅助系统设计选型导则等规定。( )
3.1.200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锅炉设备改造设 计中应有节能篇的内容,对改造方案进行节能经济性比较,选用严重增加系统阻力和电耗的方案和设备。 ( )
3.1.199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锅炉环保相关设备改造后,应以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环保指标达标为前提运行。 ( )
3.1.198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在锅炉变煤种, 本体及相关辅机技术改造后,应进行锅炉燃烧调整试验、制粉系统优化调整试验、不投油稳燃的最低负荷试验,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 )
3.1.197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燃烧器改造后的 锅炉投运前应进行炉膛空气动力场试验,以检查燃烧器安装角度是否正确,确定炉内空气动力场符合设计要求。 ( )
3.1.196 Q/HN-1-0000.08.023-2015《火力发电厂锅炉监督标准》规定,锅炉机组改造前、 后应进行性能试验测试,以评价改造效果。若进行空气预热器、省煤器、低温省煤器 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锅炉排烟温度、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锅炉热效率和供 电煤耗变化量;若进行制粉系统、燃烧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磨煤机出力、 制粉系统单耗、锅炉飞灰和底渣可燃物、锅炉排烟温度、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