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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非试用期辅警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月度考核不合格的,经教育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次月月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
133.警务辅助人员月度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以上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 )。
132.警务辅助人员年内1次月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计3次月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 )。
131.警务辅助人员月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月度考核优秀等次较多的辅警中( )。
130.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按规定评定辅警层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
12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方式和程序进行细化,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
128.月度考核是对警务辅助人员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可与日常考勤相结合,采用民主测评、业务测试、个别谈话、量化评分等方式,按照辅警个人小结、( )评鉴、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备案等程序进行。
127.试用期考核是对新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和适岗程度等进行的考核,由各用辅单位具体负责,按照月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警试用期内一次月度考核不合格,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月度考核全部合格的,可视为试用期考核合格,也可以专项考核的方式确定试用期( )。
126.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问题严重的单位,在降低优秀比例的同时,可按照不超过用辅单位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的( )比例设定月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数量。
12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或者问题较多的用辅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适当提高或者降低该单位辅警考核( )等次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