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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警务辅助人员( )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52.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的,或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 )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51.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考勤或者请销假管理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不满( ),或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视情节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层级处理。
150.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考勤或者请销假管理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49.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法( )。
148.警务辅助人员具有《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加重处理、减轻处理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责任追究种类以外,加重或者减轻( )予以处理。
147.警务辅助人员具有《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从重处理、从轻处理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责任追究种类以内,选择( )予以处理。
146.警务辅助人员在6个月以内因违法违纪曾受过责任追究或者12个月以内因同种违法违纪行为曾受过责任追究的,再次违法违纪的应当( )处理。前种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的,不再执行。
145.警务辅助人员因一个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责任追究( )条款定性处理。
144.警务辅助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 )责任。应当追究两种以上不同种类责任的,执行其中最重的责任;应当追究两种以上相同种类责任的,加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