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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施工第一个冻结孔时,应当在到达设计冻结深度()m前,开始取芯核实地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冻结深度应当()基岩10m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条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