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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九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扩孔完毕,必须在上孔口设置()等安全设施,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或者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充填高度应当超过巷道或者硐室顶板以上不少于()m。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施工第一个冻结孔时,应当在到达设计冻结深度()m前,开始取芯核实地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冻结深度应当()基岩10m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条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