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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矿井应当推广应用涌水量远程监测技术,并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主要含水层水位、水温及矿区降水量等进行动态观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三条,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二条,井下永久密闭墙启封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二条,井下永久密闭墙启封时,启封应当使用安全无火花型工具作业,先形成密闭墙内外连通的通风口,应当全断面一次性破拆密闭墙。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矿井被淹的,煤矿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