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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发生过自燃火灾的采空区进行封闭时,如果不能确定采空区内火灾已熄灭,按照火区封闭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火区密闭被爆炸破坏的,只有确认不再发生爆炸的前提下才能远距离探查。经探查确定合理的火区封闭区域,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火区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始采线、终采线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并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新设计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5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对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进回风巷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并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