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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照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或者成型的封闭式防火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氮气、二氧化碳来源稳定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采用直接灌输送管路系统必须符合耐低温、耐压等要求。注液氮和液态二氧化碳时,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七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灭火,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发生过自燃火灾的采空区进行封闭时,如果不能确定采空区内火灾已熄灭,按照火区封闭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火区密闭被爆炸破坏的,只有确认不再发生爆炸的前提下才能远距离探查。经探查确定合理的火区封闭区域,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火区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始采线、终采线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并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