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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暗立(斜)并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照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或者成型的封闭式防火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氮气、二氧化碳来源稳定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