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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可以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三条,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暗立(斜)并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