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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简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建井期间,立井和斜并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小于40。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无需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也不用动态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