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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夏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矿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另外对潜水泵排水系统进行1次排水试验,分别提交排水试验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采用液压支架时,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来压特征确定支架选型、工作阻力和支护参数。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或者大煤柱护巷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同一采(盘)区上下层同时开采时其中一层必须在保护层下(上)开采,水平投影距离应当符合本条(一)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3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数码电子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数码电子雷管)在发给爆破员前,必须用专用设备对每发数码电子雷管的电流、电容等性能参数进行检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七条,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以临时保存爆破员的空爆炸物品箱与起爆控制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辅助硐室中,应当有检查数码电子雷管性能参数、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员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室。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通过补充勘探、采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岩)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岩)柱中施工监测、检测、卸压等钻孔及巷道工程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重新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