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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四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实现独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配备,但泵房总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八条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排水管路应当单独设置,或者经安全论证后全部安设潜水泵,实现正常排水与潜水泵排水系统一体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生产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潜水泵可以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但必须安装地面远程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夏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矿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另外对潜水泵排水系统进行1次排水试验,分别提交排水试验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采用液压支架时,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来压特征确定支架选型、工作阻力和支护参数。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或者大煤柱护巷工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