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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场)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六条,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遵循井工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四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