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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并人车运送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和安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头车、尾车应当具备制动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必须采用全程单侧卡轨装置,每组卡轨装置应当紧随轨道移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当卡轨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碰头从车厢(体)向外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栏应当处于常闭状态。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更换钢丝绳后,应当分析检查摩擦轮绳槽与钢丝绳的适配性。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提升装置的液压系统应当具备温度、压力等监测保护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