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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应当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五条,(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线路的轨道:在用的,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三)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张紧行程限位保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九)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芳纶输送带,810;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78。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酒水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一)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95℃。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