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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实现视频监视、自动灭火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不用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监控、通信、人员位置监测、视频、应急广播、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并电缆和含金属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六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和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