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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整体安全和质量负责。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进风巷中的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范围内应当设置一氧化碳、温度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0024%。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充电硐室应当设置甲烷、氢气、一氧化碳、烟雾和温度传感器。断电范围为充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的采煤工作面应当设置二氧化碳和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采(盘)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当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0024%。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