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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90%,且不得小于90kN。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全部撤至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安全地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抽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压入式通风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