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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1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90%,且不得小于90kN。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