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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述2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1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