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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贯通后,必须停止贯通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述2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1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