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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五)维修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倾斜井巷上、下段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四)金属支架支护井巷需要加固维修时,应当先进行永久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三)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一切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条,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以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具有监控记录功能,数据至少保存3年。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与采空区隔离的防止漏风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