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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第三条
7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三条
7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7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69、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四十六条
6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6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一条
6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 第四十条
65、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第三十八条
6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开除党籍。( ) 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