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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五条
7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九条
7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三十六条
7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第三条
7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三条
7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7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69、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四十六条
6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6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一条
